2005年6月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全程录像锁定犯罪证据
天津两名庭审时翻供的被告人被判有罪
傅德平 朱建军

  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突然推翻了原来的有罪供述,面对此情况,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当即向法庭提供并演示了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两名被告人最终不得不认罪服法。近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晖有期徒刑10年;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关梦昭有期徒刑7年。
    这起案件的两名被告人均系某银行信贷部的职员。2001年至2002年三四月间,两被告人在为天津某电力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过程中,通过中间人李某分别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3.3万元和10.7万元。此外,经过侦查还证实,被告人关梦昭在天津的另一支行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4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此案在侦查初期,两名被告人如实地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但办案人考虑到,由于该案件介绍贿赂的中间人李某在逃,对两名被告人收受贿赂的事实,要依据两人的相互供述和有关的间接证据予以认定,而一旦被告人翻供,便会给案件认定造成困难。因此,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该院分别在侦查之初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两名被告人的供述,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两名被告人的供述进行了声纹鉴定,制作成了视听资料,进一步证实了两被告人原始供述的真实性,固定了证据。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晖和关梦昭以种种借口推翻了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尤其是被告人陈晖,对收受贿金的事实全部予以否认,声称根本没有此事。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当庭播放了两被告人原始供述的音像视听资料,有力地驳回了被告人的辩解,同时,结合视听资料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使两名被告人不得不再次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据悉,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于2003年2月建成了模拟式监控明录室,实现了四路同时转换数字、实时采集模拟信号、硬盘录像、刻录光盘等多种功能。经检察长授权,有关人员可分别在自己的计算机上通过院局域网实时监看讯问、询问情况。使用该设备时,办案人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将对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将此作为证据资料提交法庭使用。该院同时规定,对于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从第一次讯问起就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新闻链接
    5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公诉工作会议提出,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经济犯罪案件,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逐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进行录音、录像,可以有效固定证据,防止被告人随意翻供;也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录像是查处的重要证据。所以,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是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实现公正执法的有效手段,目前正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行。